关于电力安装企业收到财政补助的税务问题
文章来源:中税网
发布时间:2022-05-10 13:57
阅读:100次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属于电力安装行业,这个月收到政府补助款10万元,请问需要交税吗?
专家回复
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款10万元,如果属于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款10万元,如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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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中级会计师。 多年会计培训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各个考试项目《会计》科目考试命题规律。多次参与初级《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注会《审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书的编写工作,知名实力派辅导专家,现任中博教育CICPA教研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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